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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备案法规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 必须依法办理备案手续。未经备案,不得在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关闭网站的处罚。

根据规定,对于未办理备案的网站,将处以最高 1 万元罚款,并立即关闭相关网站。 同时依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, 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以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), 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
如需了解详细的备案申请条件、所需材料、提交方式及审核流程, 请参考我们的详细指南: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流程详解

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60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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